大阳公司与征途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经营从中国空运和海运水产品到日本。6月,大阳会社以期租形式从远龙公司处租进“远龙3号”进行水产品运输。根据买卖合同、租船合同,征途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并于1993年7月5日和6日将2吨活海鳗分别装入“远龙3号”的船舱。次日,征途公司人员发现活海鳗已经全部死亡。经鉴定,由于船舱内存留油漆气味并渗入舱内海水中,使舱内海水不适于活海鳗的生活条件。大阳会社和征途公司以船舶不适载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远龙公司赔偿损失。经查,在“远龙3号”交付大阳会社之前,印尼验船公证行曾对“远龙3号”进行装载活鱼试验,结论为适载;在活海鳗装入船舱前,远龙公司曾建议大阳会社给船舱供氧而未被采纳。下列有关本案处理方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为租船合同,故远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远龙公司提供的船舶并未适航,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远龙公司曾经建议征途注意供氧,故远龙公司无责,征途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D.征途公司和远龙公司都有责任,故应各自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