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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被告人,陈某,男,50岁,汉族,湖南省甲县乙乡农民,住甲县乙乡丙组。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多次以自制的“祖传秘方”从事蛇伤诊治活动,并向就诊人收取治疗费。2006年4月5日下午,甲县乙乡村民郭某左手拇指被斑蝰蛇咬伤后.到陈某家中医治。陈某即用“祖传秘方”自制的青草药汁调酒让郭某服下,并叫其将绑扎于伤口下方的布绳解开。尔后,陈某又将自制的青草药剂让郭带回敷伤口,并表示经其治疗不会有事。郭的家属当即付给陈某人民币1000元作为医疗费。当晚,郭某出现浑身不适、排尿困难等症状,其家属又到陈某家中反映病情,陈某再次表示,郭某的反应是正常的,不会有事。至次日,郭某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出现呕吐,血性胃内溶物,少量血尿,伤肢肿胀等症状。郭的家属见势不妙,即将其送往县医院抢救治疗。第二天郭某即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甲县医院诊断报告和甲县检察院法医鉴定证明,郭某系蛇毒作用并延误医治时间,造成重度溶血急性肾功能衰竭,消化道出血,心、肺功能衰竭等并发症的发生,抢救无效而死亡。陈某于2006年5月24日因本案被甲县公安局逮捕,现关押在甲县公安局看守所。2006年6月26日甲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甲检刑诉第34号以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委托甲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担任其辩护人。甲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假设你是甲县人民法院参与审理本案的一名法官,请根据上述案情写一份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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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被告人罗某,女,19岁,汉族,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199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某进入海口市金

被告人罗某,女,19岁,汉族,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199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某进入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OK"。当晚10时许,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将装有现金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到包厢外打电话。随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账后离开娱乐广场。罗某送客人走后返回该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将陈某的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问内,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关掉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陈某打完电话回到该包厢欲取包时,发现手提包不见。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手提包被丢弃在卫生间卫生盆下,包内现金则不见,于是报案。请分析罗某

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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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岁,被害人陈某,男,19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A.杨某的母亲

B.陈某

C.崔某

D.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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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岁,被害人陈某,男,19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是()

A.杨某的母亲

B.陈某的母亲

C.崔某

D.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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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岁;被害人陈某,男,19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A.杨某的母亲

B.陈某的母亲

C.崔某

D.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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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周岁;被害人陈某,男,19周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
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哪一人员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A.杨某的母亲

B.陈某的母亲

C.崔某

D.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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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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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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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被告人陈某,男,23岁。 2011年9月30日,被害人刘某从江宁县搭乘货运汽车去三河县为儿子购买结婚物
品。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县境内扒乘该车准备去三河县,被告人上车后发现刘某正在数钱,于是顿起恶念,趁刘某不备,用木棍将刘打昏,抢走其携带的现金3000余元,之后跳车逃跑。汽车行至三河县城关镇时,刘某仍在昏迷,被司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经一个多月的治疗,刘某痊愈出院。案发后,江宁、三河两县公安局共同侦破此案,将陈某抓获,但在该案由哪个法院审判上发生争执。江宁县法院认为,陈某在江宁县作案,但没在江宁县留下任何痕迹。汽车行至三河县才发现这一犯罪事实,应由三河县法院审判。三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地点在江宁县,按照刑诉法规定,应由犯罪地法院即江宁县法院审判,双方各自坚持自己意见,互不让步。 请问:(1)该案应当由哪个法院审判?为什么? (2)如果两个法院各执己见,形不成共识,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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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被告人陈某,男,23岁。1997年9月30日,被害人刘军从江宁县搭乘货运汽车去三河县为儿子购买结婚物品。
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县境内扒乘该车准备去三河县,被告人上车后发现刘军正在数钱,于是顿起恶念,趁刘军不备,用木棍将刘打昏,抢走其携带的现金3000余元。之后跳车逃跑。汽车行至三河县城关镇时,刘某仍在昏迷,被司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经一个多月的治疗,刘军痊愈出院。案发后,江宁、三河两县公安局共同侦破此案,将陈某抓获,但在该案由哪个法院审判上发生争执。江宁县法院认为,陈某在江宁县作案,但没在江宁县留下任何痕迹。汽车行至三河县才发现这一犯罪事实,应由三河县法院审判。三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地点在江宁县,按照刑诉法规定,应由犯罪地法院即江宁县法院审判,双方各自坚持自己意见,互不让步。请问:(1)该案应当由哪个法院审判?为什么?(2)如果两个法院各执己见,形不成共识,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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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无业人员赵某(男,23岁)、钱某(男,26岁)与原某国有银行分行记账员陈某(男,16岁)合谋抢银行的钱。1998年3月,陈某之父虚报陈已满18岁,将其安排到某银行工作,该分行规定陈某与其他工作人员轮流为银行提取现金。同年12月20日(陈某当时实际上仅15岁),与赵某一同到被告人钱某家中,与钱某共同商定:利用陈某提取现金返回分行的机会,采取假抢劫方式从陈手中将银行的现金劫走。具体由钱某望风,赵某对陈某实施“暴力”,陈某佯装被劫以配合赵某的行动,事成后3人共同分赃。12月27日上午,赵、钱2人在约定地点守候,9时许,送款车停在分行门前,陈某提着装有153,000元现金的钱袋下车后故意慢行至路中间站住,被告人赵某即跑上去从陈某手中夺过钱袋,并朝陈某的后颈部猛击一拳后逃离现场,在一旁观察动静的钱某也随即离开现场。陈某佯装被抢劫,边追边喊:“抓强盗!”送款车驾驶员闻讯后,迅即驾车追赶赵、钱2人,因赵、钱拐入一狭窄僻静的小巷而未追上。陈某即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抢劫。赵、钱作案后即到赵家分赃,赵分得赃款30,000元,钱分得赃款20,000元,赵另拿出20,000元供2人作外逃费用,其余83,000元(含陈某应分得的赃款)藏在陈某家中。破案后,追回赃款91,100元,其余已被挥霍一空。对于本案中赵某、钱某、陈某三人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赵某构成抢劫罪

B.钱某构成诈骗罪

C.陈某构成贪污罪

D.陈某还构成窝藏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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