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银行存款15万元
贷:应收账款15万元
记录该笔业务的凭证及账本摘要为“收款”,后附银行收款凭证一张,付款单位是B公司。应收账款B公司账页此前无发生额。
询问过程中,该公司王经理先称该笔款项是向外单位的借款,在稽查人员提出去对方单位调查后,王经理承认是销售珠宝的货款,因未开具发票,所以未记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在稽查人员索要销售的有关单据时,王经理称货物已用特快专递邮寄对方单位,因邮寄费金额太小,所以未入账。另处,购货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是现金交易,所以账上也无购货记录。稽查人员向财务人员指出,根据税法规定,销售珠宝的行为已经实现,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应申报纳税。问话过程中,王经理态度配合,并提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要求税务部门予以照顾,少交一点税款。稽查人员复印了应收账款B公司明细账和该笔分录的记账凭证及银行收款凭证,王经理履行了复印件盖章等确认手续,并在笔录上签字盖章。
2005年9 月15日,稽查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出具并送达了补税2.55万元、罚款0.5倍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9月18日A公司提出了听证要求。听证过程中,该公司王经理提出记在应收账款账上的15万元并不是货款,而是借款,自己当时记忆有误,认为稽查分局证据不充分。
税务稽查人员在听证会上陈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 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3.王经理已经承认15万元是货款,并已在笔录上签字盖章。如是借款,请A公司提供确属借款的凭据。王经理当场表示,由于是朋友之间借款,所以未立书面凭据。听证结束,稽查局因A公司未能提供15万元不是货款的证据,认为补税、罚款证据充分,9月25日作出了补税2.55万元、罚款0.5倍的处理决定。
9月30日,A公司在交纳税款后向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要求稽查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税务稽查人员再次到A公司调查,A公司拒不提供资料,到B公司所在地调查时,B公司已经注销。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
试析:在调查阶段、听证阶段、复议阶段稽查局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