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稽查局对张某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2008年8月16日之前缴纳罚款,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A稽查局应当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当事人逾期后立即
B.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之后
C.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之后
D.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之后

A.当事人逾期后立即
B.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之后
C.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之后
D.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之后
(1)本案中,该市税务局稽查局同时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做法()。
A、违反法定程序
B、主要证据不足
C、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D、超越法定职权
(2)按照2018年9月9日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计算(不考虑法定节假日),该企业如果提出听证申请,法定的最后期限是()。
A、2018年9月14日
B、2018年9月13日
C、2018年9月11日
D、2018年9月12日
(3)本案市税务局稽查局要查实该企业隐瞒的销售收入需要调取账簿资料时,应遵循的要求包括()。
A、调取2017年的账簿资料时,应经该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B、如需调取当年的账簿资料,应经该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必须在30日内退还
C、如需调取2017年的账簿资料,应经该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D、如需调取当年的账簿资料,应经该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在30日内退还
(4)根据本案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当事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异议的,应先经行政复议程序。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
B、法院应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令该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判决生效后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C、纳税人可以要求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担赔偿超过税收保全措施期限致使该企业遭受的损失
D、法院应维持该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选案科进行案源受理登记后,拟定处理意见,要求对该企业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要求填制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其附件,连同案件有关资料一并送交检查科实施检查。
检查科确定由王飞、李翔、张娟三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由王飞任检查组长。检查组调阅了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确定了相应的检查方案。
7月3日,检查组开始实施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和《<税务检查证>出示证明》。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下达了由市地税局稽查局长签发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该企业2009 年度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开具了《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份,详细列明了调取的资料种类、数量和所属期间等,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字,交被查对象保存。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情况,决定实施询问调查。询问前,检查人员向被询问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由王飞、李翔负责实施, 询问前向被询问人出示了税务检查证,由王飞负责提问,李翔记录。询问结束后,李正将《询问(调查)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并当场核对, 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名并押印,李翔也在笔录上签署了日期并在询问人和记录人处签名。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需要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派张娟持市地税局局长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该企业开户银行进行查询,张娟向银行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取得了需要的资料。经查:该公司2009年部分运输业务未开具发票,未做收入,货款汇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卡号上, 计算少缴营业税50000元(该公司2009年申报营业税300000元,企业所得税70000元,其他地方各税30000元)。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复印了该企业部分账簿资料,并由该企业财务人员在复印件上写明了“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书证。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经市地税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持由市地税局长签发的《查封(扣押)证》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其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执行查封、扣押工作由王飞、张娟负责,他们通知该企业的仓库保管人员到场,查封了该企业的部分库存汽车配件、润滑油等,根据查封物品填制了《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并加贴封条。对这部分查封物品,稽查人员指令该企业负责保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案件已经达到立案标准,按规定填制了《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长批准后予以补充立案。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和要求制作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逐项核对,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字盖章。
7月15日,检查结束,检查人员整理案件资料,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认定该企业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已构成偷税,作出补缴营业税50000元,拟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000元,并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罚款9000元的处理意见,提交审理科审理。
审理科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案件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查,于8月2日审理完毕,提出了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意见。8月3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该企业于8月4日向稽查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稽查局决定在8月22日举行听证会,局长书面授权检查组长王飞主持听证会,于8月20日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企业于8月22日到市稽查局会议室举行听证。经过听证,双方对偷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 但对未开发票处以罚款提出异议,稽查局未予采纳。
8月23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稽查局长批准,分别要求纳税人10日内缴纳税款和罚款。
8月24日,审理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科签收执行。同日,执行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处,该企业拒绝接收,并拒绝签署《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稽查局执行人员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了拒收理由和日期,并在送达人处签名,将税务文书留在了该企业财务科办公室,视为送达。
9月3日,《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罚款缴款限期期满,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罚款,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执行科报请市地税局长批准后,将查封的物品交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9 月10日,拍卖结束,稽查局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罚款及查封、拍卖等费用。
9月15日,稽查局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了被查对象。
9 月16日,该单位对是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书面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9月25日,市局决定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10月5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市稽查局,
10月20日,市稽查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2月22日,市局作出了维持市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要求:根据给定的案情,指出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A.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规定缴清10万元罚款,则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申请复议
B.该纳税人不可以查阅稽查局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C.该纳税人可以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之前随意撤回复议申请
D.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
A.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B.宣布该行政决定无效
C.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补正
D.无作出日期不影响决定效力,无需作出更正
于是,稽查局于7月1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7月2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所欠税款及附加0.5倍罚款,即罚款10万元。7月3日又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罚款10万元。该公司不服,拒不执行。7月15日,在市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依法查封了该公司所属加油站,准备拍卖后抵缴税款,当发现加油站因经济纠纷已于2010年4月被抵押给银行后,便取消了对加油站的查封。之后,7月28日,在经批准后,稽查局又准备查封该公司一辆原价30万元的轿车,但同时发现这辆轿车已于2010年1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7万元被转让给甲企业,虽然由该公司使用,但产权已经不属于该公司,无法进行查封、拍卖。8月2日,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外地乙企业欠该公司2009年货款50万元,于是稽查局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了代位权,在偿还公司货款时,依法扣除了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请问:稽查局在对该公司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问题。
某稽查局工作人员王涛、李静在对M公司2007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以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偷税数额为7,0000元。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所偷税款,征收滞纳金,并准备依法对其偷税行为按所偷税额处以50%的罚款。在履行了告知程序后,该公司第二天即要求举行听证会。税务机关接受了这一请求,并在规定期限内由王涛主持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激烈争辩,听证主持人认为M公司法定代表人态度不好,不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当场决定对其偷税行为按其所偷税额罚款1倍。税务机关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宣告后交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当场收缴罚款5,000元,其余罚款限期缴纳。就此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限期缴纳。就此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税务机关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什么原则?
(2)该税务机关举行的听证会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