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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处理】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2025-11-18 18:13:19
陈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与生活费请求】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2025-11-18 18:12:30
陈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继子女受抚养教育事实的认定】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2025-11-18 18:11:48
陈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欠付抚养费的追讨】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11-18 18:10:52
陈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抚养费约定的效力与变更】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2025-11-18 18:10:12
陈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五条【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处分的效力】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5-11-18 18:09:15
陈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优先认定】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相应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2025-11-18 18:08:36
陈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的临时抚养】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2025-11-18 18:06:42
陈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禁令保护】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5-11-18 18:05:33
陈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认定】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2025-11-18 18:04:54
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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