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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摘要: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解读

有认为其属于实体法权利,为物权请求权效力之一种。有认为其属于诉讼法上的权利,属于“确认之诉”。

我们认为物权确认请求权属于诉讼法上的权利。

(1)没有物权的人也享有物权确认请求权;而享有物权是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故物权确认请求权并非物权请求权的一种。

(2)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诉讼方式为必要,内容是请求特定的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物权确认请求权仅能通过提起“确认之诉”的方式行使,即使获得确认判决,也因无给付内容而无执行力。

(3)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能使物权恢复到圆满支配的状态;而物权确认请求权仅为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并不能直接达到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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