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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处分】

摘要: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处分】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读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未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在未经登记之前即发生了物权变动,对交易安全和物权秩序带来隐患。多数立法例均进行了特殊的规范与矫正。

权利人处分其不动产物权前,须先为登记,未经登记,即予以处分的,其处分行为若为法律行为,则违背了禁止性规定,其结果是无从依法登记,自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但权利人享有的其他物权权能不受影响,且实施的债权行为仍然有效,如签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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