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读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日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一种,即不以初始登记或注销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如用钢筋、水泥、砖瓦、木石建造房屋;用木料、板材制作家具;用布料、针线缝制衣服;将建好的房屋爆破拆除;将制作好的家具烧毁;将缝制好的衣物抛弃等,这些行为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作为生效的要素或者必要条件,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