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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解除同居关系的认定】

摘要:人民法院对解除同居关系的认定。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条【解除同居关系的认定】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读

这一规定明确区分了单纯解除同居关系与涉及财产权、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纠纷——前者因属情感自治范畴而排除司法干预,后者则因涉及实质权利义务关系而纳入法院处理范围,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利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强制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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