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明确了企业单方安排待岗的法律责任。仲裁委认定:1)餐饮公司未与王某协商即单方待岗,劳动关系持续存续;2)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公司应支付首月全额工资1.2万元,后续3个月按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合计4872元;3)公司未支付工资构成根本违约,王某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获经济补偿3万元(2.5个月工资)。裁判要点:①待岗需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条件;②停工超1个月应按生活费标准支付;③欠薪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对疫情下企业用工调整具有警示意义。
2022年3月,王某入职某餐饮连锁公司担任区域经理,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2万元。2024年1月,受疫情反复影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决定暂停部分门店运营,并通知王某自2024年2月1日起待岗,待岗期间未明确工资支付标准。王某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待岗期间工资未果,于2024年5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2月至5月工资4.8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6万元。
核心争议焦点
1. 待岗期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公司主张王某待岗期间未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王某则认为待岗系公司单方安排,且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2. 待岗工资的支付标准公司称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王某要求按原工资标准支付。需明确待岗期间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及特殊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3. 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王某以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待岗系客观情况变化,解除行为合法。
法律分析与裁决依据
1. 待岗期间劳动关系的存续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终止。公司未与王某协商一致或履行法定解除程序,仅口头通知待岗,劳动关系仍存续。
2. 待岗工资的分段计算规则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3.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1.2万元×2.5(2年零3个月)=3万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安排待岗且未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裁决公司支付:
· 待岗工资差额1.6872万元;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万元;合计4.6872万元。
延伸思考:待岗管理的合规要点
1. 待岗程序的合法性
o 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因不可抗力、经营困难等法定情形单方安排。
o 需履行民主程序,如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 待岗期间的工资保障
o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超过周期的,按生活费标准支付。
o 特殊岗位需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认定。
3. 证据留存与风险防范
o 劳动者应保留待岗通知、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
o 企业需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待岗条件、期限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