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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绕道购物遇车祸】"合理路线" 如何界定?法院:日常生活必需行为属通勤延伸
界面劳动法团队 2025-04-02

摘要:本案确立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裁判标准。法院认定:1)林某下班后顺路购物属合理生活需求,未显著偏离通勤路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上下班途中"要件;2)交警已认定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责,满足工伤认定条件;3)公司《员工手册》限制劳动者合理权益的条款无效。裁判要点:①"合理路线"包括日常生活必需活动;②用人单位不得以内部规定排除法定工伤情形;③无责交通事故可直接认定工伤。本案对类似绕道购物、通勤事故的工伤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2023年9月,某广告公司设计师林某下班后,按惯例骑电动车前往公司附近超市采购生活用品,返程途中行至十字路口时,与违规变道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右臂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全责,林某无责任。林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绕道购物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为由提出异议。

核心争议焦点

1.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认定

公司主张林某下班后未直接回家,而是绕道超市购物,已超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范围。林某则认为,采购生活用品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且路线仍在合理通勤范围内。

2.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适用

交警部门已认定林某无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件。但公司质疑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3.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边界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下班后需立即返回住所,因私人事务导致的意外不视为工伤。”林某认为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法律分析与裁决依据

1. 合理路线的司法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包括:

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

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的合理路线。本案中,林某下班后顺路至超市采购属于生活必需行为,未显著偏离常规通勤路线,符合“合理路线”要件。

2. 交通事故的界定与责任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将“交通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林某无责任的认定结果直接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

3.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绕道”的条款,因限制劳动者合理生活需求且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被认定为无效。

裁决结果

仲裁委最终认定林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审理后维持该认定,指出:

· 绕道购物属于日常生活合理需求,未改变“上下班途中”的本质属性;

·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内部规定排除法定工伤情形,相关条款无效。

延伸思考:工伤认定的司法实践趋势

1. “合理时间”的弹性解释司法实践中,“合理时间”不仅限于严格的上下班时段,还包括因加班、临时任务等导致的时间延长

2. 新业态下的通勤风险对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灵活就业人员,若事故发生在接单往返途中,且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延伸”特征,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3. 单方事故的责任认定难点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路面湿滑自行摔倒,需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原因与工作相关,否则可能因无法划分责任而无法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