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确立了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李某虽无书面合同,但通过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作为安全员接受建筑公司管理并获取固定报酬,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认定要件。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结合"人格从属性"(遵守考勤制度)和"经济从属性"(固定工资发放),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3月,李某经朋友介绍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施工现场安全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月工资8000元,由公司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李某工作期间需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每日打卡上下班,并接受项目经理的工作指令。2023年5月,李某在巡查工地时不慎摔伤,要求公司申报工伤。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李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1.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
l 双方具备主体资格;
l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l 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李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公司定期支付工资,考勤记录证明其受公司管理,安全员岗位亦属于建筑公司业务范畴。
2.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根据《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需对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能提供反证证明李某为临时雇佣或劳务关系,仅以“未签合同”否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3. 从属性特征的综合判断法院在审理中强调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
l 李某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工作安排;
l 工资由公司固定发放,无自主议价权;
l 工作场所、工具均由公司提供,劳动过程受公司控制。
法律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李某实际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
2.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李某提交的工资记录、考勤表、同事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7号,法院指出:即使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若用工事实符合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征(如固定工作时间、报酬结构含考核因素等),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延伸思考:事实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趋势
1. 弱化书面合同形式,强化实质用工审查
多地法院判例显示,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管理”“报酬支付”“业务关联”的,均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 新业态下的特殊认定标准
对于平台用工、外包承揽等模式,法院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自主程度、管理强度等因素。
3.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劳动者只需初步证明存在用工事实(如工资记录、工作证),用人单位需反证不存在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考勤、招聘记录等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