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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加班被拒遭解雇】劳动者拒绝 "996" 工作制是否构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界面劳动法团队 2025-04-02

摘要:本案确立了用人单位违法加班制度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判规则。快递公司规定"996"工作制违反《劳动法》第41条工时上限,张某拒绝加班系合法维权行为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分析1

1. 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快递公司规定的“每日12小时、每周6天”工作制,明显超出《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因此,该制度因违法而自始无效。

2. 张某拒绝加班的行为性质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违法超时加班的要求(《劳动法》第四十三条)。张某的拒绝行为是对自身休息权的合法维护,不能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胜任工作等),但公司未能提供张某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具体证据。

3.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边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满足“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案中,公司以“拒绝加班”为由解雇张某,但未提前明确将“服从违法加班”列为录用条件,且该要求本身违法,故解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