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确立医美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裁判规则。法院认定健康人士为美容需求接受医美服务属生活消费,医美机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判决三倍赔偿手术费。裁判要点:1)医美服务符合"生活消费"特征,适用消保法;2)机构发布与审批不符的广告属虚假宣传;3)欺诈行为适用"退一赔三"罚则;4)混合过错情形下按60%责任比例赔偿修复费用7万元。本案明确医美机构宣传内容需与审批一致,违规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规范医美市场具有示范意义。
核心观点:
医疗美容是消费者为了提升生活品质、改善自身容貌所进行的生活消费,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权益予以保护。医美机构若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应当适用三倍罚则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
一、案情引入
小邹在湖南某医院做过眼袋整形手术,术后小邹觉得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于是前往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手术。术后,小邹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小邹随后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小邹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小邹是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是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小邹是受到上述广告误导才接受服务,因此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小邹的手术费用。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小邹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接受修复手术的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小邹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三、相关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