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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时约定的补偿,能不能起诉要求兑现?
界面家事法团队 2025-04-02

摘要:本案涉及恋爱分手后房产赠与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恋爱关系中的财产赠与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本案中,即便林明轩承认口头赠与约定,但因房产未完成过户(权利未转移)且赠与未经公证,其仍有权撤销赠与。


案例:林明轩(化名)与叶婉婷(化名)恋爱分手后,双方口头约定将一套房产作为分手补偿过户给叶婉婷。后林明轩生意失败,公司倒闭,未将房产过户给叶婉婷。叶婉婷起诉到法院,要求将上述房产判归叶婉婷所有,林明轩不承认存在口头约定。

分析:恋爱关系在民法上属于情谊行为,同居也不会产生婚姻法上的法律后果,哪怕孩子都生了呢,也不能按照夫妻来对待。双方约定房产过户给另一方,只能按照一般赠与来对待。如果林明轩不承认存在口头约定,且无其他证据的话,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叶婉婷要求法院判令过户房屋给自己,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如果林明轩承认存在口头约定,但现在自己生意失败,公司倒闭,不愿意再赠送了,行不行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法院也不会要求林明轩必须将房产过户给叶婉婷。

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