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涉及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对婚姻效力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婚姻无效仅限于重婚、近亲结婚和未达婚龄三种情形。李先生与薛女士虽未亲自办理登记(违反《民法典》第1049条程序规定),但双方存在共同生活、举办婚礼、生育子女等事实婚姻行为,法院认定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程序瑕疵不导致婚姻无效(参考《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本案确立裁判规则:婚姻效力以实质要件为准,程序瑕疵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救济,但不影响民事婚姻关系效力。
案例:李先生与薛女士于2021年下半年相识,同年12月15日,双方未亲自到民政局部门而由他人代为领取了结婚证。2022年二人举行结婚仪式,后育有一子小李。后二人因互不了解心生嫌隙,薛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先生的婚姻无效。
分析:该案中李先生与薛女士未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呢?《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达到法定婚龄。若夫妻双方不存在该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仅仅是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则属于结婚登记的程序瑕疵,并不构成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薛女士虽称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登记书中存有其与冒先生的合影,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举办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可认定薛女士自愿与李先生缔结婚姻,故未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和效力,即双方虽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符合结婚登记有效的实质条件、婚姻成立且有效。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达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