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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昏恋期间转账分手后能不能要回?
界面家事法团队 2025-04-02

摘要:恋爱期间大额转账的性质认定需结合转账目的、金额及双方经济能力综合判断。一般赠与:若转账含“520”“1314”等特殊金额或备注“礼物”,视为无条件赠与,完成转账后不可撤销。彩礼:需证明以结婚为目的且符合当地习俗,未登记结婚或共同生活可部分返还。本案中,老秦转账100万元未明确约定为彩礼或附条件赠与,且其经济实力可承受,法院倾向认定为一般赠与,无权要求返还。例外情形:若老秦能证明转账以结婚为条件(如聊天记录),可能按附条件赠与主张返还


案例:62岁的老秦为了展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分三次向38岁的范女士转账共计100万元。后两人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最终以分手告终。分手后,老秦要求范女士返还这100万元,但范女士拒绝,认为这是老秦自愿赠与的。老秦遂将范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钱款。

分析:能否要求返还这笔钱款,关键是要准确认定钱款的性质。如果只是普通的赠与,那么就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来判断能否撤销赠与;如果是彩礼,那么就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来判断能否要求返还。

根据民法典,老秦在恋爱期间向范女士转账,属于赠与,但没有明确表示这笔钱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这笔钱具有其他特殊性质,因此这笔钱应当认定为属于一般赠与,并非彩礼。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转账的背景,如果该类金额的赠与是老秦可以承受的,一般也会认定为没有超出合理范围的赠与。

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