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关键性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考虑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与工作劳累、紧张等因素有关的可能,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更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