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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拆除违法建筑物?

摘要: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问题分析:

1.城乡规划部门:

城乡规划区域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

城乡规划区域内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或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2.自然资源部门: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没收地上建筑物,按有关规定,交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

3.城管执法部门:

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违章建筑以及在市区道路、广场和居民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的违法违章建筑,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4.公安部门:

全面负责违法违章建筑拆除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违法违章建筑当事人阻碍拆除、撕毁封条等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章建筑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依法对占用消防设施、挤占防火通道等违法违章建筑采取查封、责令整改措施。

(1)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情形的单体建筑物。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建筑结构安全的,也可以只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

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2)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可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如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整改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并取得前期审核同意的规划审批文件,但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房屋因灾灭失,未经批准而按原高度、原面积建设的;未经批准危房改建或房屋维修实施整体拆建,但未改变原高度、原基础、原面积的。

违法违章建筑所属地的区政府告知并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违法违章建筑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申请代为拆除的,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实施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68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77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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