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在现行立法中,并无“临时工”的概念,“临时工”也是劳动法保护的对象。用人单位如果临时岗位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事实上,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临时工同样享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临时工须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对此,可通过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工伤事故的认定须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三要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临时、零星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因装卸、搬运、节日促销等非经常性工作,临时雇用人员从事工作。通常有以下特点:(1)双方非持续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属于短期工作,双方的合作随该临时性工作的结束而结束。(2)不存在监督和管理的从属关系,需要劳务的一方主要监督工作进度和质量。对于临时、零星用工,双方并未形成固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能按工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