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纠纷的行为。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从而解决纠纷的行为。调解的前提一是有存在争议或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二是存在的争议可以进行调和解决。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调解。这些都属于民事司法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不存在争议或对抗的双方当事人,比如票据丢失之后,进行的公示催告程序,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所以无法进行调解。
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等,不能调解。这些都是需要法院依法作出认定的,事实真相或行为效力只有一个,有效就是有效,无效就是无效,存在身份关系就是存在身份,不存在身份关系就是不存在身份关系,没有折中调和的可能性,不可能通过调解去认定一个与事实不符的结论。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自行和解,但执行法院不能调解。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对抗已经在诉讼程序中解决了。到执行阶段的时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确定下来了,执行法院只是把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通过强制执行予以兑现,因此,并不存在争议,自然也就不存在调和解决的情形。至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己达成和解,比如债权人作出让步,那是他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问题,法律当然并不禁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