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1)调解是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能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尽可能调解结案,不能认为调解工作可有可无。
(2)调解应当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都可以进行调解。
(3)法院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必须双方自愿,才能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也必须双方自愿。法院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协议的达成和调解书的送达必须合法;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如陆明轩和徐子谦因交通事故纠纷诉至法院,法官想提高自己今年以调解结案的数量,要求当事人必须调解,否则就拖着不判,让当事人自己看着办。
(4)调解和判决都是法院结案的方式,不应厚此薄彼。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外,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不能调解或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对于经调解而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也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为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