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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徒被迫食用禁忌食品,是否侵害人格自由?

摘要:强迫宗教信徒食用禁忌食品构成对人格自由与宗教信仰的双重侵害:该行为不仅直接剥夺信徒对饮食的自主决定权(侵害身体权及人格尊严),更因其强制手段践踏信徒基于宗教教义形成的内心信仰与精神纯正性(侵害宗教信仰自由),客观上造成信徒精神痛苦与宗教情感伤害。加害者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

问题分析:

强迫宗教信徒食用禁忌食品构成对人格自由与宗教信仰的双重侵害:该行为不仅直接剥夺信徒对饮食的自主决定权(侵害身体权及人格尊严),更因其强制手段践踏信徒基于宗教教义形成的内心信仰与精神纯正性(侵害宗教信仰自由),客观上造成信徒精神痛苦与宗教情感伤害。加害者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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