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即其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
(1)对人效力。凡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包括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如陆明轩和米国人特朗·不靠谱发生民事纠纷,特朗·不靠谱诉至中国某法院,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不能协商约定适用米国的“联邦诉讼规则”。
如陆明轩和米国人特朗·不靠谱发生民事纠纷,特朗·不靠谱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适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因其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故允许当事人对仲裁规则作出选择。其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2)对事效力。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
如因合同、侵权、物权、婚姻、收养、继承等发生的民事案件;因劳动争议而发生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生效,包括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但不适用于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4)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生效后,人民法院无论是审理该法生效以前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还是审理该法生效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一律适用该法。但是,该法生效以前已经受理的案件适用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依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