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又称“优者承担责任”原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指在事故双方存在明显强弱差异时,基于公平理念要求危险性更高、避险能力更强的一方承担更重的责任。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旨在平衡弱势群体的权益。适用条件:交通工具性能显著差异、责任难以清晰划分或弱势方存在非主因过失、“优者”具有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