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唯一依据,其本质是公安机关制作的行政文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证明力但不具备强制约束力。法院必须依法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通过相反证据可推翻认定结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