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解决方案:
另一方可主张权利的4种例外情形:
1.放弃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放弃行为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2条:放弃继承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如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行为无效。
3.放弃方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受欺诈、胁迫放弃(需报警记录或录音证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需医院诊断证明)。
4.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若因放弃继承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损,离婚时可要求多分其他财产(《民法典》第1087条)。
注意事项: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获得 经济帮助、扶养等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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