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解决方案:
1.订立遗嘱:通过遗嘱剥夺不孝子女继承权(需保留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的必要份额)。
2.其他继承人主张:收集证据,邻居证言、居委会证明、医疗记录(证明子女未探望或支付费用);协商分配,召集家庭会议,要求不孝子女自愿少分遗产(签署书面协议);向法院起诉,请求按《民法典》第1130条对不孝子女少分或不分遗产。
操作指引:
主张不孝子女少分遗产,需提供以下证据:
1.经济赡养证据:父母银行流水(无子女转账)、催要生活费记录;
2.生活照料证据:社区证明、护工合同、视频监控(证明子女从未探望);
3.医疗陪护证据:医院记录(仅其他子女签字)、120出车记录(子女拒绝送医);
4.书面文件:子女拒绝赡养的短信/录音、父母生前投诉记录;
若子女曾支付少量费用,需证明未达到合理赡养标准(如当地最低生活水平)。
注意事项:
若父母未留遗嘱且不孝子女起诉争产,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能需让步。提前规划是核心。
各地办事机构所需提交材料、办理流程或其他细节可能存有差异,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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