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产权式商铺”,是指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将其开发的商场分割成不同面积单位出售获取开发利润,同时保证业主购买商铺后每年一定收益率的前提下,要求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与商家租期一致的承包经营合同,为开发商与大型商家签订整体租赁合同奠定基础。
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房地产商品类型。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2865号:根据实践操作中开发商是否对商业建筑物进行物质形态上的实际分割,可以将产权式商铺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独立产权式商铺,此种为物理分割形态,开发商将卖场进行物质形态上的实际分割,小商铺之间用玻璃、木板、内隔墙等形式相互区分或者虽没有间隔但采取点式地标来确定四至;
二是虚拟产权式商铺,此种为概念分割形态,开发商将卖场进行面积概念分割,小商铺之间无墙隔离,不划分实际区域,产权登记在购房者名下,但购房者无法自行经营。
本案中,虽然案涉商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但案涉商铺在竣工验收时与四邻商铺无物理上的隔断,并未形成封闭空间,本院认定案涉商铺不是物理形态的空间分割模式,属于虚拟产权式商铺。
原告认为被告神泰公司属于违法将商品房分割销售,拆除隔断整体、没有单独每个案涉商铺的消防规划验收即不存在案涉标的房屋的理由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