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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癌症,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吗?

摘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问题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解决方案:

经济帮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1.一方生活困难:指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或财产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及覆盖基本医疗需求。癌症患者因治疗费用高昂且可能长期无法工作,通常被认定为“生活困难”。

2.另一方有负担能力:需证明对方经济状况较好(如稳定收入、存款、房产等),能在维持自身生活的前提下提供帮助。

3.困难发生于离婚时:若离婚后才出现生活困难(如癌症复发),则无法主张经济帮助

 

操作指引:

1.协商优先: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如湖北、广西案例),成本低且履行率高。

2.诉讼准备:收集医疗诊断书、费用清单、收入证明等,证明“生活困难”;调取对方财产证据(工资流水、房产等),证明其负担能力。

3.及时申请: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请求,避免离婚后另行起诉不被支持

 

注意事项:

癌症患者离婚时有权主张经济帮助,但需满足“生活困难+对方有负担能力”的核心条件。建议优先通过调解协商金额(如3万-5万为常见区间),若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结合医疗支出、收入对比等因素判决合理帮助。同时,若对方存在遗弃行为,还可同步主张损害赔偿,最大限度保障生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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