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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刷量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摘要:网络经营者为社交平台用户提供有偿刷量服务,虚构粉丝量、阅读量、点赞量等数据,导致消费者对用户知名度、影响力产生错误认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某公司”)系“某浪微博”运营者,该平台的用户粉丝量、博文阅读量等数据是衡量用户商业价值及平台生态的重要依据。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黄某,通过“一x粉”“亿x网”等网站及社交工具、淘宝店铺,长期提供“某浪微博”刷量服务,虚构上述数据,黄某以个人账户收取报酬。北京某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消除影响。上海某公司及黄某辩称双方无竞争关系,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金额无依据。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11665号民事判决:

一、上海某公司、黄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在《法治日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三、黄某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四、上海某公司、黄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某浪微博”的用户数据具有商业价值,受法律保护。上海某公司及黄某提供的刷量服务,通过虚构数据帮助他人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对用户影响力产生误判,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破坏平台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虽双方经营范围不同,但刷量服务依赖并作用于“某浪微博”,服务对象重合,存在竞争关系。黄某作为上海某公司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共同承担责任。结合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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