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蒋某诉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符合公平原则且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有效

摘要:航空公司制定的会员积分有效期格式条款,若内容遵循公平原则,未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且采取了能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提示方式(如官网常态化公示),应认定为有效。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蒋某注册成为某航空公司会员,预留了手机号及邮箱,累计积分27743分,2013年兑换机票后剩余11743分。某航空公司官网公布的会员手册规定,积分有效期为“自入账之日起至入账当年后第三个公历年12月31日止”,2016年12月20日官网发布通知,提醒2013年度入账积分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蒋某剩余积分中9100分为该年度积分)。2016年9月,蒋某致电客服查询积分时,被告知9100分将于年底过期。2017年4月,蒋某因积分过期投诉,主张未收到有效通知,诉请返还积分、赔偿损失等。某航空公司辩称已通过官网公示规则及客服告知,蒋某知晓规则且曾兑换积分,积分失效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4822号民事判决:驳回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蒋某与某航空公司的航空旅客运输及会员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某航空公司官网公示的会员积分有效期条款属格式条款,其内容明确易懂,设定三年有效期未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符合交易惯例,且通过官网常态化公示的方式已尽到提示义务,该条款有效。

关于告知义务,某航空公司已提供官网、手机App、电话查询等积分查询渠道,2016年9月蒋某查询积分时,客服明确告知9100分将于年底到期,可推定其知晓该情况。蒋某主张未收到短信提示,但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或航空公司有明文规定必须发送短信,且其未开通短信通知功能,故该主张不成立。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积分逾期失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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