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登记在董某乙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由王某、柳某、张某继承,其中王某占三分之二份额,柳某占六分之一份额,张某占六分之一份额;二、登记在董某乙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由王某、柳某、张某继承,其中王某占三分之二份额,柳某占六分之一份额,张某占六分之一份额;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张某是否为被继承人董某乙的合法继承人。
首先,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董某丙与张某之间具有叔侄关系,虽然该鉴定结论不能排除董某乙的其他同父母兄弟系张某父亲的可能性,但可以证明董某丙的同父母兄弟之一应系张某的父亲。其次,张某甲在医院住院生育张某时的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清单及新生儿注射疫苗的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中均有董某乙的签名,经鉴定为董某乙本人所签,可以证明董某乙在张某甲住院生育期间为张某办理各种手续并在新生儿监护人处签名。再次,案涉红包上显示“爸董某乙”经鉴定系董某乙本人所签。最后,王某亦未否认张某甲与董某乙曾经关系密切。结合张某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认为张某系董某乙亲生子女的可能性已达到高度盖然性。在二审审理中,张某亦提交了其与案外人尹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及《公证书》。综上,应当认定张某系董某乙的合法继承人。董某乙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王某、柳某、张某,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