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号(2025)粤0114民初1245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钟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返还借款57962.35元;二、被告钟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资金占用费(截止至2024年7月22日资金占用费478.15元;以40804.93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林某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交付使用信用卡转借钟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双方约定利息等均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借款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对此均负有过错,钟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因无效借款合同取得的借款以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