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1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甲支付工程款186898.44元及利息(以186898.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被告杨某借用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的资质,故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高级中学(发包人)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同理,被告杨某(甲方)与原告王某甲(乙方)签订《郾城区高级中学教学楼内墙涂料分包合同》,及《郾城区高级中学教学楼断桥铝窗分包合同》亦为无效合同。